根據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對信用證詐騙罪適用刑罰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自然人犯本罪的,分別按以下四個幅度處罰:
(1)一般情況,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ǎ矗⿺殿~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按照有關規定,個人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單位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3對于多次進行信用證詐騙,并以后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的,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三)騙取信用證的;(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