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到國際貨物買賣糾紛案件,程序方面,首先是確定是否有管轄權,其次是法律的適用。這也是律師在代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時,首先要考慮的兩項重要內容。法律適用,實踐中,出現爭議比較大的是我國《合同法》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適用。具體適用哪一個,主要依據以下幾個原則:
一、除了三種情形必須使用中國法律,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所適用的法律。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26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雙方都符合國際公約適用條件的,優先適用國際公約。
1、《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只在成員國之間具有法律效力。截至2005年上半年,核準和參加《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共有65個國家,我國是該公約的成員之一。在簽訂合同時,如果合同雙方的營業地分別在我國和其它締約國成員的,合同自動適用《公約》。
截至2010年8月,核準和參加該公約的共有76個國家,包括:阿爾巴尼亞,阿根廷,亞美尼亞,澳大利亞,奧地利,白俄羅斯,比利時,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保加利亞,布隆迪,加拿大,智利,中國,哥倫比亞,克羅地亞,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多米尼加共和國,厄瓜多爾,埃及,薩爾瓦多,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加蓬,格魯吉亞,德國,希臘,幾內亞,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島,伊拉克,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吉爾吉斯斯坦,拉脫維亞,黎巴嫩,萊索托,利比里亞,立陶宛,盧森堡,毛里塔尼亞,墨西哥,摩爾多瓦,蒙古,黑山,荷蘭,新西蘭,挪威,巴拉圭,秘魯,波蘭,羅馬尼亞,韓國,俄羅斯聯邦,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塞爾維亞,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馬其頓(前南斯拉夫共和國),土耳其,烏干達,烏克蘭,美國,烏拉圭,烏茲別克斯坦,委內瑞拉,贊比亞等。
2、國際公約有的屬于任意性規范,有保留條款,即某些條款可以選擇,參加國可以在送交批準書時聲明某些條款對該國不適用,參加國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中明文予以排除而不適用于該合同。中國在提交《公約》核準書時,提出了兩項保留意見:一是不同意擴大《公約》的適用范圍,只同意《公約》適用于營業地位于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二是不同意用書面以外的其他形式訂立、修改和終止合同。符合中國對于《公約》的保留條款情形的,則不受公約約束。
3、《民法通則》第142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奔,在可以適用國際公約的情況下,應優先適用國際公約。
三、前兩種情形都不存在的情況下,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來確定法律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