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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范本
        信息來源:國際貿易法律網 發布時間:2015/1/21 10:09:33 閱讀次數:次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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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營業期限: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經營范圍: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登記機關核準并變更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叁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股東認繳出資額為:
        股東姓名
        認繳出資額
        (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股東應當于 年 月 日前將出資貨幣足額存入在銀行開設公司預備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由全體股東依各自所認繳的出資比例一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驗資機構驗資以前足額繳納。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五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依法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或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后,按其實繳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征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 半數以上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在股東中指定執行董事,選舉執行監事,決定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的報酬;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執行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向他方投資或為他方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事務所;
        (十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并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執行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三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執行監事主持;執行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股權相對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其中股東 票,股東 票,股東 票。
        第三十條 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在股東中指定,履行董事長職務。
        執行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經重新指定可以可連任。
        第三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或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監事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議。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中、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中、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中、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依職權召集 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條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一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四十二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存續。
        第四十四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中級管理人員指辦公室主任、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市場營銷部負責人。
        第四十七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五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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