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介紹
深圳市某貿易公司與贊比亞某公司簽訂木材買賣合同,約定贊比亞公司向深圳某公司出售木材。合同約定贊比亞公司的股東之一和負責人梁某對該合同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合同約定管轄法院為深圳寶安區人民法院。深圳公司支付60%定金后,贊比亞公司并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遂深圳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銷售合同,雙倍返回定金后,以及返回貨款。
二、案情分析與評析
國際貿易糾紛的關鍵:
1 管轄法院
2.外籍公司或者人士在大陸有財產
三、 案件的審判結果
1. 解除深圳某公司與贊比亞公司的合同
2. 被告梁某向原告深圳公司雙倍返還定金xxx元
3. 被告梁某返還深圳公司貨款xxx元
4.案件受理費由梁某承擔。
四、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94條、97條和11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89條,91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